关于公示机械行业首批重新登记注册机构名单的通知
2018-03-01 13:38:26
机职鉴字[2018]10号
机械工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有关单位:根据2017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6]3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1号)文件精神,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机械指导中心”)对重新登记注册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核。现对原则上符合申报要求的首批391家机构进行公示(详见附件1),公示期:2018年2月28日—3月13日。
依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机械指导中心在资质审核过程中,对照职业资格目录范围以及机械行业职业能力认定范围,结合实际情况对原机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进行梳理,对部分机构名称、机构编码、许可范围和工作职责进行了调整(详见附件2)。
一、变更内容
(一)名称变更
1、符合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职业资格许可范围的原行业分中心名称不变,其他分中心更名为“机械工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2、原区域性实训基地,更名为“机械行业职业能力认定管理站”;原行业性实训基地,更名为“机械行业职业能力认定实训基地”;
3、原鉴定点根据职业资格许可范围和职业能力认定范围,更名为“机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或“机械行业职业能力认定站”;
4、为贯彻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规划,新批准设立“机械行业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实训基地”。
(二)范围变更
1、公示文件中批复的职业均应具备职业技能标准;
2、鉴定站以外的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应向中心提交报告,由中心协调相关鉴定机构配合实施;
3、工业机器人等相关职业能力认定工作实行项目管理制,凡申报开展工业机器人职业能力认定工作的机构,应与机械行业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实训基地形成工作关系后,方可开展职业培训和能力认定工作;
4、如需开展工程机械、电梯等职业工种的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工作,应联系工程机械分中心或电梯培养基地审核相应资质,得到许可后方可开展职业培训和能力认定工作。
二、公示期有关要求
1、鉴定站、认定站应具备申请开展人才评价职业(工种)相应的条件(场地、设备、人员等);各分中心、培养基地、实训基地、管理站应在公示期内对本机构及所辖鉴定站、认定站的机构信息、软硬件设备进行审核确认,并提交书面意见(盖章);
2、各鉴定站、认定站在公示期内对机构信息、批复的范围进行确认,如有疑义可向上级主管机构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3、变更名称的机构须在2018年3月31日前,将牌匾、许可证、印章寄回机械指导中心后方可重新换发,未变更名称的机构应将原许可证寄回后方可重新换发;
4、各级机构需交纳注册费,标准如下:2017年已换证的机构交纳1000元;2016年已换证的机构交纳2000元;其他机构交纳3000元。注册费用请于2018年3月31日前交纳。
汇款单位: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马连道茶城支行
账 号:0200092109000002853
联 系 人:程振宁、李 钦、闫 欣
电 话:010-83069051、83069013、83069043
邮 箱:jxjdzx@126.com
网 址:www.ostami.org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397号
邮 编:100055
附件1:机械工业首批重新登记注册机构信息公示表
附件2:机械工业各级机构管理规程
文件下载:文件正文.pdf
附件1.pdf,附件2.pdf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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